昨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1月份至7月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先后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611件,其中,查封扣押732件,限产停产68件,移送行政拘留359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56件。对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大气、水、固态废料、建设项目等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 衡水市安平县汇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案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涂塑项目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后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处罚款12万元。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电镀生产线酸洗工序、电镀流程产生的酸雾、铬雾等污染物经引风机抽送至回收塔,但回收塔的喷淋泵未开启,导致酸雾未经喷淋处理直接排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拘留。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有关要求停止原料运输。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生产及配套设施进行查封。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钢结构2号、4号车间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煤场未完全密闭,进出口积存较厚的煤尘,煤场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喷淋等措施,存在扬尘污染。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8万元。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2#烧结机脱硫出口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多个方面数据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00.11毫克/立方米,超出颗粒物排放限值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周村镇政府巡查时发现北辛兴村一处院落外南侧有废旧塑料露天焚烧的痕迹,根据周村镇政府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该院落为北辛兴村民张某某所有。经询问,张某某承认露天焚烧废旧塑料的事实。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处罚款2000元。
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大门紧闭,院内有人员活动迹象,经多次询问院内人员,均以无大门遥控为由拒绝开门,最终未能对该公司做执法检查。对此,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公司拒绝执法检查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九、 邯郸市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案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运行焙烧炉工段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校准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立案处罚5万元。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对此,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拘留。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墙外约150米处树林内设置一个渗坑,利用渗坑非法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对此,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侧墙体下私设地埋式PVC管道,向围墙外的河沟内排放废水。经检测,该PVC管道排水口COD检测结果超出《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3.5倍。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COD自动监测仪取样探头未置于总排口处取样监测,而是将取样探头置于一白色塑料瓶中,伪造监测数据。对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9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发现蔚县清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氮排放值出现瞬时超标现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近三天自动监控排放数据,结果显示多项污染因子浓度均超标。对此,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对污水进行了样品采集分析,结果显示,该公司经污水处理厂所排污水COD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此,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经现场检查并对该厂所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单位所排污水中总氮浓度为18.56毫克/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非法倾倒铸造废砂。现场倾倒的两堆儿铸造废砂共约2吨,未采取“三防”等措施。对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进行清运整改,并处以罚款1.5万元。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产生危险废物废切削液总重量约60公斤,但未向辛集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等有关联的资料。对此,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基本建成一套白酒生产线,该建设项目虽然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批,属擅自开工建设。根据资产评定估计,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985万元。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马停止建设,罚款59.55万元。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弹性城市及地下管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对此,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验收,并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