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二)

时间: 2024-05-24 08:57:41 |   作者: 设备出厂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设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保护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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