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测试方法标准》GB/T50080-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测试方法标准》GB/T50080-2002同时废止;
2、《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同时废止;
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7、《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同时废止;
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9、《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06同时废止;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8、4.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同时废止;
1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6.1.1、6.2.1、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同时废止;
12、《干混砂浆生产线.3.4(1)、10.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4.1.6、5.1.4、7.3.1、7.3.4、7.3.9、12.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同时废止;
14、《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5、《高耸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1203-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1、5.2.5、5.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收取规范》GB51199-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2.0.10、3.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8、《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5.3.1、5.4.1、6.1.1、6.4.3、7.2.1、8.6.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同时废止;
20、《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T5090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B5121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3.9、9.0.5、9.0.8、11.2.1、11.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收取规范》GB/T5031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收取规范》GB50312-2007同时废止;
24、《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GB5119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4.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5、《聚酯及固相缩聚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B/T51193-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2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2、4.1.3、8.0.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同时废止;
27、《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08同时废止;
2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0.3、11.3.3、12.1.8、13.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同时废止;
29、《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5.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同时废止;
3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规范》GB51221-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5.4.8、6.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4.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4、《盾构法隧道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446-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7.8.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与检验收取规范》GB50446-20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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