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日讯(记者 佘雨桐)烧烤店暗收顾客“炭位费”,不服工商局的处分决议,提起行政诉讼。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作业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行政审判典型事例。
邓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从事烧烤店运营。2017年1月5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该烧烤店向顾客收取“炭位费”。1月11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烧烤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马中止收取消毒餐具费及“炭位费”。
3月6日,该局再次接到反映该烧烤店收取“炭位费”的匿名举报电线日,该局派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查询,查明该店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8日共收取“炭位费”24986元,且菜单中无此消费项目的违法现实,于当日立案,拟对邓某某进行行政处分,并将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奉告邓某某。
邓某某提出听证恳求,该局于3月31日组织了听证。2017年4月14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分决议,于当日送达邓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该处分决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邓某某在向消费的人供给服务时,没有向顾客明示“炭位费”价款,且该费用归于制造烧烤食物时所需的加工费用,应包含在菜单标示的食物价格中,其向顾客另行收取,显着归于不公正、不合理行为。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其行为违背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及公正交易准则,依据《黑龙江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第七十条规则做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故判定驳回邓某某的诉讼恳求。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邓某某向顾客收取“炭位费”,既没有明示或奉告,也没有标明价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和《黑龙江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的规则。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第七十条规则做出被诉处分决议,不违背法律规则。故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